关于公布保定市市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5〕12号),规范行政检查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经征求意见并依法审核,共梳理市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36个,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检查主体名单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请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保定市市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名单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4个) 1.市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2.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市教育局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市公安局 8.市民政局 9.市司法局 10.市财政局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市生态环境局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6.市交通运输局 17.市水利局 18.市农业农村局 19.市商务局 20.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3.市应急管理局 24.市审计局 2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市体育局 27.市统计局 28.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9.市行政审批局 30.市医疗保障局 31.市档案局 32.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33.市国家保密局 34.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个)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公布保定市市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5〕12号),规范行政检查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经征求意见并依法审核,共梳理市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36个,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检查主体名单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请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4个)
1.市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2.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市教育局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市公安局
8.市民政局
9.市司法局
10.市财政局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市生态环境局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6.市交通运输局
17.市水利局
18.市农业农村局
19.市商务局
20.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3.市应急管理局
24.市审计局
2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市体育局
27.市统计局
28.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9.市行政审批局
30.市医疗保障局
31.市档案局
32.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33.市国家保密局
34.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个)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