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审议通过 | ||||
发布时间:2021/4/26 17:37:32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二是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边界,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省政府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制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权的指导清单,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从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下放。
三是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规范,使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统一操作规程和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程序和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同时,明确了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回避、行政裁量权基准、信用管理、罚没财物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四是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机制,理顺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衔接关系。要求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部门间的执法协调衔接机制,乡镇和街道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乡镇和街道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乡镇和街道查处。此外,对执法中的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协助与配合等机制作了规定。
五是明确执法监督措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行政复议、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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