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 | ||||
发布时间:2020/10/28 23:10:04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 |||
一、制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背景?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也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201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要制定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省政府于2003年发布了《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该规定的发布实施,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原有的规定已不适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为此,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条例》列入了201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原省政府法制办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在总结《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于2018年11月21日经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多次讨论修改,2019年5月30日,《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如何理解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
行政执法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广义上讲,行政执法监督又称监督行政执法,除政府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产生的监督外,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都可以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我们这部条例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狭义上的监督,是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层级监督是依据行政系统内的隶属关系、层级关系而生成的一种监督途径和方式,它是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之间存在的领导和指导关系为基础的,既是行政系统内固有的、原始的监督形式,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中最基本、最经常的监督形式。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直接、及时的特点。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条例》根据多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要求,针对目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将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公开情况、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文明执法情况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九个方面纳入监督范围。同时,对职责履行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八个方面进行监督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条例》在监督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三章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规定了监督人员资格条件、回避制度、现场监督公示、监督全过程记录、监督结果处理、监督协助等内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被监督机关应当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被监督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二是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但当事人已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五、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方式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这也是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形式。日常监督包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专项监督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开展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等。同时还规定,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以保证行政执法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六、在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取得实效,《条例》赋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这些监督措施许多是在实践中广泛应用、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询问被监督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授权进行监督,做到有权不任性、用权受监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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