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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为社会树立文明标尺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8 23:08:51    来源:保定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省首部专门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的出台,以法治的方式为社会树立起了文明标尺,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具体表现,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增进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引导和推动我省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

  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焦点难点突出等问题逐条展开

  一个社会的公共文明水平,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人如果不遵守社会文明,小的会影响自身形象,大的会影响国家声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加之近年来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把文明推到了新的高度,也摆在了突出位置。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社会上仍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比如公共场所吸烟、高空抛物、乱扔垃圾、乱刻乱画、宠物扰民等,特别是乘车霸座、干扰司机安全驾驶造成严重事故等问题,广大群众意见很大。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文明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2018年5月,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需要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省委省政府及时跟进,出台《关于开展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地方立法,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约束惩戒。可以说制定这部法规中央有部署,省委有要求,社会有呼声,是顺势而为、应运而生的。

  条例共五章、五十二条,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焦点难点突出等问题逐条展开。立足与公民息息相关的文明行为,既有宏观价值的引导,又有具体行为的规范;既有对普遍性问题的概括,也有对新的社会问题的吸收;既跟进国家最新的政策措施,又总结归纳我省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作出了许多重要制度设计,抓住了文明行为促进的重点、难点、关键点。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坚持把立法过程作为宣法过程

  文明行为立法,涉及每一个公民,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征求意见的范围越广,老百姓关注的越多,越有利于条例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知情度,各环节主体采取多种手段、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意见,收集民意、汇聚民智,力争做到立法的过程就是宣法的过程。

  委托第三方设计列举式调查问卷,对全省100个县(市、区)共3000户居民就最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基于问卷调查结果,将群众认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与文明城市创建中的优美环境、优良秩序和优质服务结合,归纳出八个方面的文明行为。

  条例草案初次审议后,将文本草案全文在河北日报、河北人大网、长城网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秦皇岛、唐山等地开展基层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意见,实地了解交通、环境等领域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情况和具体法治需求,在此基础上,新增乡村文明、社区文明、家风文明,形成十一个方面文明行为。

  科学规范文明行为内容,为公民行为指明方向

  条例以民意调查为基础,在第二章“规范与鼓励”中,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逻辑为主线,从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公共交通、乡村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网络文明、就医文明、职业文明、家风文明、个人生活文明等十一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讲明白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志愿服务、应急救护、文明传播等高尚行为予以大力鼓励与支持,讲明白了“倡导什么”“鼓励什么”,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有所遵循,也为公民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指明了方向。

  同时,重视文化传承,明确规定了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精准聚焦文明行为突出问题,为百姓解决生活烦恼

  人的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条例难以对所有行为都作出规范。条例聚焦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不文明现象进行规范。如广场舞音乐声音过大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公共交通工具霸占座位影响公共秩序,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共用空间给电动车充电容易造成火灾隐患,驾车快速通过积水路段妨碍他人,携犬出户不拴绳不清粪便影响公共卫生,这些行为经常发生,人民群众普遍关注。

  条例直击上述问题,明确规定了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共享交通工具使用停放规范、电动车充电停放规范、驾驶机动车低速通过积水路段、携犬出户束犬链清粪便等内容。

  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公民各方作用,共治共享文明成果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面广,牵扯的部门多,监管难度大,仅靠单一部门、单一组织力量难以胜任。条例本着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的理念,确立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文明创建、奖励与优待、设施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各窗口行业、单位,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有关单位和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工作;规定了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等内容,促使形成合力,以最大力量、最大限度地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多措并举保障法规落地,以法治力量推动文明进步

  为充分发挥立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法治保障作用,切实解决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条例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保障法规落地落实。

  一是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对社会反映强烈、老百姓普遍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本条例未设罚则的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同时,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具体的执法部门,以增强法规可操作性。

  二是将文明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将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都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引入信用奖惩措施,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将计入个人信用记录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与所在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挂钩,作为文明创建工作的考评内容。个人的不文明行为直接影响到集体的工作和荣誉,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体的不文明行为是一个制约,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单位对其职工文明行为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

  三是规定不文明行为通报制度。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通报或者在适当范围和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借助社会舆论力量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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