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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问题已解决 姓名:张小雷 留言时间:2021-11-12
    2021年10月18日,我在司法局留言关于“司法考试,保安公司作假”的内容在与保安公司交涉后,已得到妥善处理,由于本人没有理解保安公司相关合同内容而产生的误会已经解除。
            张小雷
    >> 回复内容:谢谢,祝您生活愉快
    >> 责任单位:保定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21-11-13
    主题: 反映问题已解决 姓名:张小雷 留言时间:2021-11-11
    2021年10月18日,我在司法局留言关于“司法考试,保安公司作假”的内容在与保安公司交涉后,已得到妥善处理,由于本人没有理解保安公司相关合同内容而产生的误会已经解除。
            张小雷
    >> 回复内容:祝生活愉快!
    >> 责任单位:保定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21-11-12
    主题: 对保定市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热线某 姓名:禾宁 留言时间:2021-10-28
    2021年10月28日下午就接到保定市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热线的某位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以及办事专业性,一位合法公民诚恳的表达她的不解。

    一、在普通话推广盛行的国家标准下,尤其作为官方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应该以身作则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吗?为什么是说话拐声拐气,从而导致无法清晰理解其所要传达的内容是什么。

    二、在本人就其中一项内容表达自己疑问时,该工作人员一再避重就轻最后以“局里一直有此规定”作为回答,此项回复与本人了解的相关事件其他人员所接收到的消息及内容却不同,是否可以理解为此工作人员专业性差 工作态度不端,并应付民众所提问题

    三、通话过程中,此工作人员多次用非常规性用语和叫嚷对待并定义本人的询问,是其个人习惯还是整体氛围?(以上内容均有通话录音为证)

    司法 二字在我看来是严肃的,司法人员 在我理解中更是依法办理以人为本处事严谨公平公正的化身,今日一事颠覆三观大受震撼。

    以上内容仅仅是作为一名知法守法的良好公民对待此事提出她的不解,无其他作用。
    >> 回复内容:禾女士您好!一是你所反映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热线具体号码是多少,请描述清楚;二是请留下正确的联系方式,方便工作人员与你沟通!
    >> 责任单位:保定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21-10-29
    主题: 司法考试,保安公司作假 姓名:张小雷 留言时间:2021-10-18
    10月16-17号的司法考试,保安公司作假,随意找的临时人员顶替,并且扣除临时顶替人员的工资,会一直在市长热线和司法局举报等到一个公平的解决
    >> 回复内容:张小雷,你好!关于此事,我们已责令安保公司尽快查清事实,如确无发放要求他们尽快发放劳务费。同时有什么问题请联系0312-5913691,我们和你提供的电话联系后不是本人!
    >> 责任单位:保定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21-10-19
    主题: 法考密码忘了怎么办啊? 姓名:陈林峰 留言时间:2021-10-2
    >> 回复内容:您好,请拨打5913691具体咨询。
    >> 责任单位:保定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21-10-3
    主题: 咨询博野县公证处电话 姓名:宋仲基 留言时间:2021-9-14
    根据贵司法局2019年发布的公示信息,无法联系上博野县公证处,请问还有什么其他的联系方式么。
    >> 回复内容:感谢您的建议,马上更新。联系方式为0312-8327082。
    >> 责任单位:保定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21-9-15
    主题: 律师捏造证据 姓名:张然 留言时间:2021-8-17
    我是河北保定徐水正村村村民,打官司期间被告的代理律师捏造证据,教唆被告说假话,影响判决的公平公正,望对这种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给于查处。
    >> 回复内容:您好,请拨打0312-5913681具体反映。
    >> 责任单位:保定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21-8-18
    主题: 这样的律师该不该惩处 姓名:纪灵志 留言时间:2021-8-10
    2020年8月6号;刘世杰律师代理新加坡林姓父子对望都法院“1172”号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人是纪灵志和王春来,本案至今还没结案。 
    2021年2月10号,刘世杰又代理林姓父子,起诉王春来。(下称“154”案),此案违背民诉法第35条、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涉嫌一案两诉。“154号案”立案后只扣押房产,至今不审理、是不是涉嫌虚假诉讼。“154号案”错误形成随是法院责任,但刘士杰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154号案两案的代理律师:该不该追责?
    1:一案不可二诉是法律常识,刘士杰律师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没结案,又代理“154”案起诉被告。两案为同一诉求、同一原、被告人。刘士杰作为律师启动虚假诉讼程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2:刘士杰涉嫌向法庭提交假材料、欺骗法庭、形成违规立案。作为律师理应知道作伪证的危害性。其不加制止;还参与其中,说明刘士杰律师作伪证的故意。
    3:刘士杰理应知道他的委托人的失信行为严重性,还向法庭提交虚假材料,企图通过合法诉讼;干扰司法审判,助长失信人的气势,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为律师:是不是在犯罪?
    >> 回复内容:您好,请拨打投诉电话5913681
    >> 责任单位:保定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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